《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管理中国境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这篇文章介绍了该法的全文内容,包括其定义、招投标程序、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部分。
首先,本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下至百分之一十以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投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次,对于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最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最后,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